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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升公教人員客語能力獎勵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通過各級客語能力認證或累積學習客語時數者之獎勵方式及標準如下:
(一)學習客語或通過客語認證者,給予行政獎勵:
1、 108 年度學習客語時數五十小時或通過初級客語認證:編制內公務人員予以嘉獎一次。
2、 108 年度學習客語時數一百小時以上或通過中級客語認證:編制內公務人員予嘉獎二次。
3、 108 年度通過中高級客語認證:編制內公務人員予記功一次。
(二)同一敘獎事由若已辦理獎勵者,不重複獎勵。
三、依前揭要點規定,縣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學習客語或通過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取得合格證書者給予獎勵。
四、檢附上開要點 1 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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