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職人員對於本人或關係人之考績(成)評核過程,如知有利益衝突而未予自行迴避,係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6 條及 10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第 16 條規定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爰轉知同仁避免觸法致遭受高額裁罰。
二、檢附縣府函及宣導案例,請同仁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