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9 年 7 月 27 日府人訓字第 1090142936 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11 條規定略以,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如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規定之情事,各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三、次查服務法第 13 條及第 14 條之 3 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