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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呂秋香 - 學務處 | 2020-08-03 | 點閱數: 382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7 月 9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73248 號函辦理。

二、請落實「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 事項」,依注意事項辦理,務必於 109 學年度開學前循校 內行政程序訂定落實校外人士課程教學計畫審核機制,以 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並指定 專責單位負責提供諮詢、申訴之相關事宜,俾維護學生學 習權益。

三、請學校對於社團教師、教練應加強其性平知能之宣導及提 升 並應訂定聘約,聘約內容應載明性平法等相關規定 。

四、依教育部 103 年 5 月 12 日函示,學校無權限強制要求當事人 簽復不申請調查同意書或任何文件 。

五、「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 利用辦法」第 5 條規定略以,學校人員經學校性平會查證屬 實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平法第 27 條之 1 規定情事者,學校應於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 止運用關係之書面通知送達後七日內,檢送下列資料辦理 通報(一)學校對學校人員為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 或終止運用關係之書面通知及該送達證明文件。(二)學 校人員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聘任、任用、進用或運 用之約定文件影本;其於離職後經調查確認或查證屬實 者,亦同。

六、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增聘之家長亦應符合具有性 別平等意識及組成衡平性,請貴校檢視性平會組成之適法 性。

七、依據「第二 屆學生代表與署長有約」 列管事項辦理,重 申有關部分中等學校訂有與情感教育宗旨有違失之學生獎 懲規定:「對於學生的情感交往行為,學校應以教育或輔 導方式,引導學生認識情感關係的建立與發展、探索自我 對情感的需求、學習合宜的情感表達 與正向的互動、尊重 彼此身體的自主權和隱私,而非以懲處方式禁止或嚇阻學 生之情感交往」。

八、請各校踴躍辦理「防治數位性別暴力月」相關課程及宣導 活動。

九、國教署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 108 年度發展落實性教育及 情感教育倡議影片( 3 件)、雙性人( 6 件)、情感教育 ( 5 件)、性別刻板印象( 4 件)、學生懷孕( 2 件)及媒體識讀( 6 件)等 6 大議題融入課程教學教案示例(計 26 件),並公告於該資源中心網站( http://gender.nhes. edu.tw/ tw/),請各校踴躍運用。

十、因校安通報尚無法同時進行性剝削案件並涉性平案抑或性 平案件涉性剝削案兩種類型之通報,爰建請加強辨識性剝 削與性平案件之態樣;另倘有上開情形時優先以性平案件 類型進行校安通報,俾利案件後續列管至「校園性侵害性 騷擾及性霸凌回覆填報系統 / 統計管理系統」。

十一、修訂後「教師法」及相關子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分別於 109 年 6 月 30 日及 109 年 6 月 28 日正式施行,請各校落實零體罰政策,並持續推 動校園正向管教理念及措施,宣導對象除學校專任教師 外,亦應包含其他於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教育人員 (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實習教 師及學校行政人員等);另請於相關會議、研習、座談 會中實施加強宣導及持續強化教師輔導管教知能及法規 概念,以創造友善校園環境,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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