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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花蓮市明義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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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高莉雯 - 人事室 | 2020-08-18 | 點閱數: 449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9 年 8 月 13 日府人任字第 1090156462 號函辦理。

二、旨揭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之 1 條文係規定現職人員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得由權責機關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依任用法第 24 條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茲以上開條文係為保障現職人員既有任職權益,非現職人員尚非適用對象。是以,銓敘部 78 年 8 月 16 日 78 台華登一字第 294714 號函及 95 年 3 月 28 日部管四字第 0952615260 號書函,以及銓敘部歷次函釋,有關非現職人員經考試錄取分配占缺實施實務訓練,倘具所占職缺之任用資格者,得准先行派代送審規定,與上開規定未合者,均配合自本條文 109 年 8 月 2 日發布生效日起停止適用。另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非現職人員,其分配用人機關訓練之實際報到日於本條文發布生效日前者,仍得參照上開函釋由權責機關先行派代送審,附予敘明。

  • 376550000A_1090156462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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