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9 年 9 月 10 日府人任字第 1090174304 號函辦理。
二、依 106 年 6 月 14 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教師資格考試與教師實習順序調整為先資格考試後實習。爾後,每年度已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之師資培育生,完成教育實習,且符合「師資培育法」第 11 條規定取證資格者,為不影響師資培育生及獲聘教師權益,各校於新進教師(含代理教師)敘薪作業時,因請證作業時程需要,得先以切結再後補教師證書方式辦理。上半年切結截止日期以 4 月 30 日為限,下半年切結截止日期以 10 月 31 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