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花蓮縣政府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府教學字第 1020239489 號。
說明: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 4 條第 1 項已明定,教師進修須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經辦妥請假手續或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爰服務學校同意教師以公餘時間方式參加國內進修,即意謂教師進修期間以不影響其教學、輔導或管教為前提,是以,不宜以事假或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變更進修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