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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校園霸凌防制準則」109 年 7 月 21 日修正發布,依本準則第 12 條規定略以:「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有疑似校園霸事件時,…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二、 為掌握各級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通報情形,於校安通報作業系統主類別「管教衝突事件」,增列次類別「校長及教職員工對學生霸凌事件」及「疑似校長及教職員工對學生霸凌事件」等 2 項,事件名稱「確認為反擊型霸凌」、「確認為肢體霸凌」、「確認為關係霸凌」、「確認為言語霸凌」、「確認為網路霸凌」及「知悉疑似校長及教職員工對學生霸凌」等 6 項,俾利各級學校進行上揭事件校安通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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