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9 年 11 月 16 日府教學字第 1090228136 號函辦理。
二、「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儲訓作業要點」1 份如附件。
三、本次修正案摘述如下:
(一)配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法規名稱,修正本要點名稱與要點文字。
(二)配合「教師法」於 108 年 6 月 5 日修正並於 109 年 6 月 30 日施行,增訂不得報名人員類別。
(三)修正甄選評分標準,俾選出更合適之候用校長。
(四)因應教育人員(校長)退休潮已趨緩,並考量目前候用校長儲備量已足夠,爰下修暫停辦理校長甄選人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