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11 月 24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090146415 號函辦理。
二、請學校確實掌握學生行蹤動態,俾維護學生就學權益及人 身安全。
三、學校如知悉學生發生失蹤失聯情形,務必主動協請警政單 位協尋並按規定進行校安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