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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謝敬尉 - 教務處 | 2013-02-21 | 點閱數: 1258

 

一、 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 月 25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02109A 號函辦理。
二、 本次採計國際性及全國性競賽項目之原則如下:
(一) 限國中階段參加競賽獲獎者始得採計。
(二) 國際性:指經中央機關薦送或認可之國際性競賽。
(三) 全國性:指中央機關主辦之全國性競賽。
(四) 與國中課程教學相符。
(五) 經常性、逐級性辦理,或由學校或政府機關薦送。
三、 請各國中小務必向校內教職員、學生及家長確實宣導,使其充分了解。
四、 另請花蓮高工轉知 103 學年度免試入學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