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0 年 1 月 7 日府人訓字第 1100001388 號函辦理。
二、為賦予各機關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 1 日人力控留之彈性,請各機關確依請公務人員假規則及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於旨揭期間視業務實際需要,本於權責有效控留機關必要之人力,以維持為民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