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10 年度縣內外介聘事項:
(一)110 年度教師介聘作業順序為: 4 月辦理縣內介聘、 5 月辦理縣外介聘、 6 月辦理超額介聘。
(二)缺額提撥調查表分一般學校與原住民重點學校,請委託縣府辦理縣內外介聘之學校先確認學校屬性後(國教署原住民族教育資訊網),依規定核算可開缺數;委託辦理縣內介聘學校應依規定提撥缺額至少 1/2 ,缺額僅 1 名者,應予提撥;委託辦理縣外介聘學校請於管控員額後依實際需求開缺。
(三)若學校依公式計算後尚有教師缺額,應優先開列於縣內介聘供教師調動;如教評會決議不委辦縣內介聘,則縣外介聘將不同意開缺。
(四)縣內介聘提撥缺額無人調入,或參加縣內介聘教師成功調出所遺缺額無人調入,該缺額如欲轉入縣外介聘提撥者,由本縣 110 年度聯合介聘小組審議之。
(五)教師至介聘系統提出縣內介聘申請,自 106 年度起已取消學校人事於系統中提交至縣府端之程序,並於介聘系統上網填報資料截止日前,計 4 次刊登處務公告當時各校登錄縣內介聘教師人數,由參與教師自行確認各校人數,請教師留意處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