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縣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核定公傷假有所遵循,爰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教師請假規則及相關函釋訂定旨揭注意事項。
二、自即日起全面授權各機關學校依據旨揭注意事項嚴格審查及核定公教人員公傷假,不得寬濫。
三、各機關學校於核定公傷假案,需一併檢證副知縣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