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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0 年 3 月 9 日府政行字第 1100045733 號函辦理。
二、旨揭填表說明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三、旨揭填表說明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