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0 年 3 月 9 日府政行字第 1100045733 號函辦理。 二、旨揭填表說明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三、旨揭填表說明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