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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縣府 110 年 6 月 18 日府人任字第 1100116114 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彈性,受僱者在子女滿 3 歲前,如有少於 6 個月育嬰留職停薪之需求亦可提出申請,惟每次仍不得少於 30 日;少於 6 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以 2 次為限。
(二)本次修正之條文,自 110 年 7 月 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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