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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公告 教育部體育署委託中華民國體育學會辦理「103 年度國民體適能指導員換補發證照申請簡章」1 份。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3 年 8 月 18 日臺教體署全(一)字第 1030025496 號函辦理。 |
| 二、 | 「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已於 103 年 5 月 28 日修正公告在案,增列初級指導員得擔任學校體適能指導及體適能檢測工作,並明列中級指導員之執業範圍除初級指導員之業務外,得擔任健身中心之體適能指導員,並指導 65 歲以上民眾體適能活動。 |
| 三、 | 旨揭換補發證照之報名期限為 103 年 9 月 15 日止,請 貴校轉知所屬人員依限期辦理換補發證檢定。 |
| 四、 | 如有疑問請逕洽中華民國體育學會,電話:( 02 ) 7734-68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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