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 104 年 12 月 8 日臺教授體字第 1040037172 號函辦理。 |
二、 | 為使申請專任運動教練證書者,能瞭解申請規定與作業程序,並配合各級學校辦理專任運動教練職缺招考期程,便利申請人申請及提高行政效率,特製訂旨揭文件。 |
三、 | 本案電子檔案已放置下列網頁,供下載,請將資訊公告於相關網頁:(一)教育部體育署網頁之最新消息及電子公告欄 ( http://www.sa.gov.tw/wSite/mp?mp=11 )。(二)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網站之最新消息 ( http://www.rocsf.org.tw/index.asp )。(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網站之最新消息 ( http://coach.rocsf.org.tw ) |
四、 | 本案補充事項:(一)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簡稱原體委會)依據「各級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簡稱本辦法)」 辦理核發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今因行政院 組織改造,教育部及所屬機關組織調整,本辦法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由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移由教育部 賡續辦理。(二)爰此,有關原體委會於 101 年 12 月 31 日前核發專 任運動教練證書免再換證,續由教育部認可採用。(三)另各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辦理專任運動教練相關遴 選作業部分: 1、申請人符合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後: (1)若經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議會審查 通過,由教育部函知該申請人,併檢附審定 結果書或複查結果查復表。 (2)惟申請人尚須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繳費,教育 部同時進行運動教練證書用印程序。 2、針對「通過審定之申請人(即通過各級學校專 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者)」如未及於報名前拿 到運動教練證前往報考時,請各地方政府及各 級學校比照教師甄選方式,得准先持「教育部 公文函」及「審定結果書(或複查結果查復 表)」參加甄選。 |